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七一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七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肆仟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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