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0號
原告乙○○
丁○○丙○○戊○○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三二四號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王綽光法官孫萍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