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三三號
原告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柯寬治當事人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甲○○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柯金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