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調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字第1233號聲請人楊○相對人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民國89年11月26日結婚,因長期冷戰,感情不和,已無法一起生活,爰請求裁判離婚,及酌定兩造所生子女廖○○之親權由原告任之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固有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惟廖○○為00年0月0日生,於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時即已成年,自無再酌定其親權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所提離婚等事件之第二項聲明關於酌定親權部分,已無實益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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