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17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智孝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洪韻婷
法官鄭芝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怡芳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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