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莊瑄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璟銘 (原名 張再旺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並提出補正狀繕本6份。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