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能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實義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聲請狀底簽章正本。
三、另依聲請人提出之評議書上所載並無本件相對人孫實義姓名,請補正本件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如係以上開評議書之「再申訴人」欄為相對人,請另行具狀補正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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