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39號上訴人 謝志金 被上訴人 劉賴偉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賴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2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3,420元(按本件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39,000元及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23.78平方公尺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玉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