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48號上訴人 王儀雯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8號、100年度訴字第581號、618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王儀雯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儀雯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00年12月21日以99年度訴字第318號、100年度訴字第581號、618號判決,並於101年1月3日寄存送達被告,同年月13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被告於同年1月13日提起上訴時,僅略述「不服原判決,聲明上訴,理由另狀補陳」,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命於收受本件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仍不補正,即判決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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