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謝玉霜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資新臺幣壹仟壹佰元沒收。
理由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定有明文。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謝玉霜於民國100年10月29日起,提供
臺北市○○區○○街○○號其所經營之宏麟商店作為賭博場所,接受賭客以到店或致電方式簽注六合彩,以每支新臺幣(下同)80元下注,依據香港每周二、四、六開出之六合彩號碼,「一星」可得彩金380元、「二星」可得彩金5,600元、「三星」可得5萬6000元之方式與賭客對賭,倘未簽中則賭金歸被告所有,以此方式聚眾賭博。嗣員警於同年11月3日下午3時50分至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賭單34張及賭資1100元,業經本署檢察官於100年12月15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38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賭資1100元,係屬因犯賭博罪所得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查:被告所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
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13824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至前述案件中當場查扣賭金1100元屬被告王謝玉霜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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