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國字第4號聲請人 廖景隆
莊榮兆 許榮棋 賴正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0一年度國字第五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擁有專利權證書,法院即應准予訴訟救助;且專利權人因專利侵害衍生之訴訟,亦係顯有勝訴之望之訴訟,爰聲請鈞院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滬抗字第三四號判例參照)。
三、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惟並未實際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釋明其等請求救助之事由,揆諸上開說明,其等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難謂為適法,自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