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聲字第41號聲請人日商捷恩智股份有限公司(JNC株式会社)法定代理人 後藤泰行 聲請人日商捷恩智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JNC石油化學
株式会社)法定代理人田地司共同代理人 范瑞華 律師
呂紹凡 律師 謝祥揚 律師相對人默克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俊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吳祉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