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21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坤霖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坤霖與告訴人 趙家葳 為朋友關係,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凌晨1時30分許,在友人 鄭宇良 位於彰化縣○○鎮○○街000號住處內,因其女性友人與告訴人感情問題,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竟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之犯意,與告訴人互毆,先徒手毆打告訴人,後持甩棍揮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胸悶、頭部外傷、頸部、胸部、腹部、上背、下背及四肢多處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回報單、刑事報到明細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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