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4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2+1)×34×10=4,420。
二、台端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後,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所有」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以列表方式將近二年之內每個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表,以列表的方式詳細說明,包括舉債的原因及其金錢流向證明文件及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中的原因,次應說明為何如聲請狀所述有每月收入扣除每月依協商條件應清償之金額有無法維持最低生活之情形,卻仍答應此協商條件?並應附具理由詳述之。
四、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醫療費用之相關證件。
五、聲請人於聲請狀載明其母親已於94年12月過世,請說明為何於96年1月需至台中照顧母親,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說明之。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七、提出聲請人本人暨配偶自95年1月至今「所有收入」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提出其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次應具體說明於95年7月至毀諾前於履行協商條件之期間是否有向親友借貸之情形?渠等是否亦為聲請人之債權人?若是,則應提出「全部」債權人之全名、地址及其明確債權金額、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有無擔保、借貸時間、有無約定利息、是否已清償完畢及係以一筆或多筆金額交付?等事項,並檢附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相關提領紀錄,及自借貸契約成立迄今之「所有」還款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若否,則釋明係如何籌措、支應每月應繳協商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本人、配偶暨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台端提出聲請人配偶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95暨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6年2月5日起至98年2月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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