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5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4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與乙○○係鄰居關係,於民國99年3月15日上午11時30分許,二人因曬衣糾紛發生口角衝突,甲○○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經乙○○之同意,開啟乙○○位於高雄市○○區○○街15號住處紗門後,無故侵入其住宅,嗣經乙○○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本件之證據,除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供述」、「證人即被告配偶 李麗珠 於偵訊時之陳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乙○○係鄰居,僅因住家曬衣問題發生齟齬,未思以理性方式溝通解決,竟無故侵入告訴人之住宅,致危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寧,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尚試圖尋求與告訴人和解之途徑,嗣因告訴人於偵訊及本院調解期日均提出要求被告賠償新臺幣50萬元,致終未能達成和解,有偵訊筆錄、本院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等件附卷足稽,又被告侵入告訴人住宅後並未於其內逗留過久,對告訴人所生損害尚非嚴重,兼衡其自稱高職畢業、家境小康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暨其犯後態度及除本案外並無前案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戴金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14518號被告甲○○男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街25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係高雄市○○區○○里○○街25號、15號之鄰居,於民國99年3月15日11時30分許,兩人因故發生衝突,詎甲○○竟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開啟乙○○住家紗門後無故侵入其住宅。
二、案經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不諱,復經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歷歷,核與證人 黃陳壁琴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檢察官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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