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5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5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5730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伍佰 肆拾叁萬貳仟柒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11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600,000元,期限自95年2月10日起至125年2月10日止,自撥款日起,前2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3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其中(1)新臺幣2,000,000元,貸款利率按郵匯局
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嗣後隨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目前利率為2.035%;(2)新臺幣3,600,000元,貸款利率自民國97年2月10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965%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目前利率為1.995%,上述借款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未履行時,應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5,432,706元,並99年6月10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573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9年06│至清償日止│年息2.035%│││187673││月10日起│││││8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99年06│至清償日止│年息1.995%│││355596││月10日起│││││8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9年0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7673││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99年0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5596││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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