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勞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士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禾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肆佰參拾陸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台幣玖佰參拾元,其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自民國97年8月15日起受僱於被告,約定每月薪
資為新臺幣30,000元,詎被告自97年10月起未依約給付薪資
,僅由乙○○先生代表被告表示:因被告無力繼續營運,必
須歇業,要求伊上班到97年12月10日為止,自97年12月11日
終止勞動契約,惟被告自97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10日
止,累計積欠2月又10日薪資共70,000元,爰依勞動契約之
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欠薪70,000元,另被告依勞動基準法第
11條第1、2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後,應依勞工退休金條
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給付原告資遣費10,000元,為此聲
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0,000元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薪資協調聲
明及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協調會紀錄均影本為證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被告自97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10日止,既未依約
給付薪資,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
給付2個月又10日之薪資,在69,677元之範圍內〔計算式為
:30,000X(2+10/31)=69,677〕,自屬有據。
五、按「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勞動基
準法第11條第1、2款定有明文。又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
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
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
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
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
1項亦有明文。經查,原告自97年8月15日起,至同年12月
10日為止,受雇於被告之年資為118/366年。又所謂「平均
工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之規定,是指計算事
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
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
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經查,原告工作未滿6
個月,其工作期間應得工資總額為116,129元〔30,000×
(17/31+3+10/31)=116,129,元以下四捨五入〕,
其工作期間總日數為:118日(17+30+31+30+10=118
),因此,一個月平均工資之金額為:29,524元(元以下均
四捨五入,116,129÷118×30=29,524),本件原告得請
求被告給付之資遣費總計應為4,759元(29,524X1/2X118/
366=4,759)元。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於上開金
額之範圍內,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訴請被告給付74,436元(69,677+4,759=
74,436),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
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計算書:
 金  額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三:93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