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022號聲請人活力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龍 相對人 朱峻宏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502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迄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民國100年6月15日│89,600元│100年8月14日│100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2│100年6月15日│310,300元│100年6月15日│100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3│100年6月20日│138,500元│100年8月20日│100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4│100年6月22日│111,600元│100年6月22日│100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5│100年7月1日│266,500元│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6│100年7月5日│159,800元│100年9月5日│10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7│100年7月10日│196,200元│100年7月20日│10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8│100年7月10日│135,000元│100年7月10日│100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9│100年7月10日│188,100元│100年7月30日│100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10│100年8月17日│331,000元│100年8月31日│100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11│100年9月5日│473,000元│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12│100年9月5日│240,000元│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WG0000000│││││││日止│││└──┴───────────┴─────────┴───────────┴───────────┴────────┴──┘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