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六號
聲請人丙○○相對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捌元,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貿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零肆拾柒元,及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五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貿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餘第一審訴訟費用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相對人甲○○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曾宗欽附計算書第一審裁判費一二五七四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一五二○元。
第二審裁判費二○二一一元。
相對人貿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二分之一,計七○四七元。{(一二五七四+一五二○)÷二=七○四七}相對人甲○○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七○四七元加第二審訴訟費用二○二一一元,共計二七二五八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