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七四號
聲請人 黃仙花 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陳韋利 律師右聲請人因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臺抗字第五五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有關法人清算事件係屬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聲報法人清算完結事件所為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楊鼎章法官陳淑敏法官劉福來法官吳麗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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