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5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597號聲請人 謝炳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99年度除字第2597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 莊鵬峻 ││94年3月8日│94年4月30日│30,000元│415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