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99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995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江雅鳳

被告 周大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呂亞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