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56號聲請人 王小娟 相對人 林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30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30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全字第52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之財產,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30號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全字第52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扣押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卷宗審明屬實。經查,相對人業已就上開假扣押之請求,聲請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89號支付命令,經聲請人異議,現正由本院106年度新簡字第110號審理中,復經相對人於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52號陳述意見狀主張,其業已對聲請人提起訴訟,由本院106年度新簡字第110號審理中,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聲請支付命令狀、卷面及陳述意見狀等影本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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