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541號聲請人 安妮亞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LAUREARTHURBALBANERO( 亞瑟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LAUREARTHURBALBANERO(亞瑟)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云云。
三、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LAUREARTHURBALBANERO(亞瑟)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惟相對人並非本國人士,並無戶籍謄本可資確認其個人資料。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7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債務人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該通知並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為之,致本院亦無法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154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6年3月5日│183,625元│未載│106年6月10日│TH398186│└──┴──────┴─────┴───┴──────┴────┘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