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7號原告 許長裕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怡蓁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0,963元(計算式:72,106×15.13=1,090,96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原告僅繳納8,700元,尚不足3,1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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