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7號聲請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提起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涂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