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4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8075號、98年度偵字第5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被告甲○○○係夫妻,雙方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民國97年9月27日下午5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巷○○號之住處,2人因細故發生爭執,竟互相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拉扯對方,因而雙雙倒地,致使被告乙○○受有左小腿前方瘀傷挫傷之傷害,被告甲○○○則受有頭部損傷、雙手肘瘀挫傷、左踝扭傷及拉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2人經檢察官均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被告2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均當庭撤回其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可資佐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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