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國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國字第70號原告 趙世琮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 律師複代理人 龔英斌 律師被告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被告南投縣草屯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簡景賢 訴訟代理人 吳昀陞 律師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法定代理人 胡忠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以南投縣政府、南投縣草屯鎮公所(下稱草屯鎮公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為被告,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追加告農委會農糧署為被告,並主張原告前於民國88年4月間向被告草屯鎮公所申請於坐落南投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農地)上建造金針菇舍之農業設施(下稱系爭建物),經被告草屯鎮公所審核函後函轉被告南投縣政府審核,並經被告南投縣政府層轉至農委會中部辦公室(其於93年改隸署農委會農糧署)審核後,農委會遂於88年7月13日以八八農中經字第70010號函許可原告得於系爭農地上建造系爭建物作為菇舍使用(下稱系爭許可),並經被告草屯鎮公所依系爭許可證核發89草鎮建(造)字第35號建造執照、90草鎮工(使)字第139號使用執照在案。嗣經濟部於98年10月13日竟以系爭建物坐落於河川行水區域而足以妨礙水流,違反行為時水利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現為第78條第4款)規定為由,依同法第94條之4規定命原告拆除系爭建物,原告乃與經濟部及被告南投縣政府討論徵收或補償救濟方案等事宜,經濟部及被告南投縣政府並多次來函表示欲將系爭農地及地上物併同徵收,原告信賴於此,故未拆除系爭建物。詎經濟部竟於106年4月11日來函命原告應於同年月15日前拆除系爭建物,然因系爭建物面積廣大、高價設備搬遷不易,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竟無視於所命改善期間過短之事實,而於106年6月30日代為履行即強制拆除系爭建物完畢。本件被告農委員農糧署就原告所為之申請,未依規定徵詢水利主管機關(申請當時為臺灣省政府水利處,後權限移轉至經濟部水利署)之意見,逕予核發系爭許可,而被告南投縣政府身為水利主管機關亦未依法審查,僅憑農委會函覆結果逕核發系爭許可,被告草屯鎮公所則為未依規定照會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僅憑被告南投縣政府之函覆結果逕核發建照及使用執照,使原告所有系爭建物因 前開 原因而遭強制拆除,導致原告受有新臺幣8,441萬4,088元之損害,渠等自應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遂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南投縣政府及草屯鎮公所負國家賠償之責,惟均遭渠等所拒。是原告爰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觀前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本件原告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而涉訟,而被告南投縣政府、農委會農糧署及草屯鎮公所之公務所分別設於南投縣南投市及草屯鎮,非屬本院管轄區域內,雖農委會公務所所在設於臺北市中正區,屬本院管轄區域內,惟原告業已於109年3月19日追加農委會農糧署為本案被告時,併同撤回對農委會部分之請求,並經農委會同意撤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已生合法撤回之效力,此有109年3月19日民事撤回暨追加狀及同年月31日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卷附可憑(見本院卷第336頁至第340頁及第354頁)。是而,兩造既未於本案訴訟繫屬前以文書約定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則兩造均已同意本件應予移送該管轄法院,有草屯鎮公所108年12月19日草鎮工字第1080038997號函、南投縣政府108年12月27日府農務字第1080284415號函、109年3月23日民事合意管轄狀、同年月27日民事陳報狀、同年月26日民事陳報狀及本院電話紀錄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5頁、第145頁、第328頁至第322頁、第344頁至第345頁、第352頁及第356頁),揆諸首揭規定及前述說明,是原告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以109年3月23日民事合意管轄狀聲請移送該管法院,自無不合,爰移送本案訴訟管轄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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