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7號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金梅麗金新屏金梅芬 間因本院民國106年度訴字第127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3,5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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