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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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35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李佩珊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零伍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限。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陸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延滯第七個月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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