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78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段啓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段啓雄於民國(下同)93年1月5日書立現金
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自95年3月6日後即分文未
繳,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板信銀行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