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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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400號上訴人大眾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
李震華 律師被上訴人巨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姿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墊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周美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