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06號原告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陳維鈞 律師
黃雪鳳 律師被告恩寶德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
陳勇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