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小字第834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苗小字第83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上午9時38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佩儒書記官葉俊宏通譯詹凱程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葉俊宏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