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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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12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決可稽。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12號裁定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