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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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特留分扣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0號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3號上訴人 劉俊毅 被上訴人 劉育秀
劉奕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特留分扣減、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程序均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本院亦無從核定上訴費用,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