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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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5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554號聲請人 許寶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程省翰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5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 王和平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正分行113年3月5日19,200元AC4463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