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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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2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38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39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40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41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42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43號原告邱婕
沈立丞 住○○市○○區○○街000號3樓 蔡萱蓉
住○○市○○區○○街000號0樓 陳姿伶 陸佩芝 寧文山 被告 吳家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28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