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附民上字第4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上字第4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上字第483號上訴人即附民原告 吳秉諴 被上訴人即附民被告 吳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加重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故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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