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特留分扣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0號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3號上訴人 劉育秀 被上訴人 劉俊毅
劉奕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特留分扣減、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柒佰貳拾捌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次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異;故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民事裁判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依其上訴聲明:「⒈原判決主文第二至五項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⒉原判決關於被繼承人 劉維益 之遺產分割方法應改判如下:⑴先位聲明:①被上訴人劉奕志應將如民事聲明上訴狀附表乙(下稱附表乙)編號1至5之不動產所為「登記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原因發生日期:民國110年7月10日、登記原因:遺囑繼承」之登記予以塗銷。②兩造就被繼承人劉維益所遺如附表乙所示之遺產,准予依附表乙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⑵備位聲明①兩造就被繼承人劉維益所遺如附表乙編號6至23所示之遺產,准予依附表乙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②被上訴人劉奕志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736,594元,暨自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③被上訴人劉俊毅應給付上訴人5,802,635元,暨自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較高之先位訴訟標的價額18,539,173元定之(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72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妤瑄附表:
編號類別項目標的價額(新臺幣)1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3/5)42,423,0002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3/5)3建物臺北市○○區○○○路○段00號3樓(權利範圍全部)4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權利範圍全部)5臺北市○○區○○○路○段00號5樓(權利範圍全部)6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3)7,901,3007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3)1,264,7538存款永豐商業銀行3579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513,8281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1,531,9091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3,92712臺灣土地銀行913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9214新光商銀00000000000005715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6616日盛銀行0000000000000010117日盛銀行00000000000000218悠遊卡(0000000000000000)12719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17,81720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30,04021股票元大金4,042股103,27322永豐金3,646股50,86123其他靈骨塔使用權50個1,776,000⒈先位聲明部分:上訴人之應繼分為1/3,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8,539,173元(計算式:55,617,519元×1/3,元以下四捨五入)。⒉備位聲明部分:⑴第1項:上訴人之應繼分為1/3,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4,398,173元(計算式:13,194,519元×1/3,元以下四捨五入)。⑵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為5,736,594元。⑶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為5,802,635元。⑷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5,937,4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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