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60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峻晏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73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審易字第384號),判決如下:
主文
一、魏峻晏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魏峻晏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共九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捌萬伍千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魏峻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故意,於民國112年6月21日11時21分許,在 陳方俊 址設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地址詳卷)之住處內,徒手竊取陳方俊所有之中華郵政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1張得手。
二、魏峻晏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各別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得之提款卡並輸入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使各該自動付款設備之辨識系統誤判其為有權提款之人,而自陳方俊上開郵局帳戶內先後提領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現金,合計新臺幣(下同)78萬5千元,得手後供己花用。
三、案經陳方俊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峻晏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方俊、證人即被告配偶 陳麗真 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郵局帳戶交易明細1份、存簿封面與存摺內頁影本3張、、蒐證照片4張、監視器畫面擷圖9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如犯罪事實二即附表編號1至9所為,均犯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㈡被告所犯1次竊盜罪、9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上開10罪間,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起訴書雖認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犯行,應論以接續犯1罪
,惟被告各次提款時間、地點明顯有別,所侵害之金融機構均不同,與接續犯之要件均有未合,是仍應論以數罪,並分論併罰,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罪數變更(見審易卷第78頁),附此敘明。
㈣本院審酌被告有竊盜、詐欺、偽造文書等前科,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仍不思端正行為,貪圖不法利益,竊取告訴人之提款卡後,持以提領現金合計78萬5千元,顯見其漠視他人財產權;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惟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是其犯罪所生損害並無彌補;併考量告訴人為被告配偶之弟弟,被告自陳因積欠錢莊債務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擔任廚師,月收入約45,000元,已婚,無子女,與配偶同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及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犯行,犯罪時間接近,犯罪手段相似,及所得現金數額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時、地,自自動付款設備提領之
現金,均屬其犯罪所得,且均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竊得之提款卡1張,雖亦為其犯罪所得,然該物品本身價
值甚微,且尚可申請作廢、補發,無論沒收實物或追徵價額,均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正忠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潘維欣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提領金額所處之刑1112年6月21日22時26分許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小北百貨)5萬元(共3筆,各1萬元、2萬元、2萬元)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12年6月21日22時31分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8萬元(共4筆,各2萬元)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12年6月21日22時36分許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2萬元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12年6月22日7時44分許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高雄市○○區○○○街00號德智郵局)12萬元(共2,各6萬元)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12年6月22日9時44分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2萬元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12年6月23日0時12分許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高雄市○○區○○○街00號德智郵局)15萬元(共4筆,各6萬元、6萬元3,000元、2萬7,000元)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12年6月24日0時25分許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高雄市○○區○○○路000號青年郵局)15萬元(共3筆,各6萬元、6萬元、3萬元)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12年6月25日0時21分許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高雄市○○區○○路000號灣仔內郵局)15萬元(共3筆,各6萬元、6萬元、3萬元)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112年6月26日0時12分許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高雄市○○區○○○街00號德智郵局)4萬5,000元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合計78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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