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0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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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070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務人 鄭閔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2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70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948元112年10月25日百分之1600284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032,682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04279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05164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06164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07108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08152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09290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10390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1156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1256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1360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14234元112年12月25日百分之160155,976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16392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17392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18350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19949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201,053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21476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22476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23588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24870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25255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26525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27645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28336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29528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30800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31464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321,136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33944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34576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35576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36448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37400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38400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39495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402,489元112年10月25日百分之160411,098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42880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431,260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44900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45520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46420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471,554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48693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49882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50735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51448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52902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53946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54616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55924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561,298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571,587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581,104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591,225元112年12月25日百分之160601,574元112年12月25日百分之16061923元112年12月25日百分之16062545元112年12月25日百分之16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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