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48號原告 張彩琳 被告 張燕飛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簡仲頤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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