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77號原告 陳芳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OO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並說明土地使用現況(彩色近照)、出入道路(請以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
二、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三、請就抵押權人即彰化縣田中鎮農會為訴訟告知。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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