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一0號
原告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江涯 當事人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叁佰肆拾捌萬貳仟貳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叁萬肆仟柒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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