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五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劉素如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志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