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0二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右原告與被告陸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柒拾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