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致賢
張雲端 被告 陳清治 上列被告陳清治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李致賢、張雲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楊明佳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