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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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67號原告 盧水草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咸敬尤瑞足 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確認其就坐○○○鄉○○段○○○○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存在,而該土地於本院10
6年度司執字第629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拍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4萬元,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33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066元。
㈡、另請提出被告羅咸敬、尤瑞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孝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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