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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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仲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仲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仲毅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編號5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前所犯,而刑法第51條第5款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該數罪所定應執行之刑已執行完畢而言。若數罪中之一罪,已先予執行,嗣法院始依檢察官之聲請,就該數罪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前已執行之刑,係檢察官執行時予以扣除之問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2號裁定意旨參見)。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雖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393號先予執行,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附表編號2至5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於所裁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刑,即屬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所示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1前已執行之刑,則屬就所定應執行刑於檢察官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95年7月1日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附表:受刑人林仲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6年,減為3年│有期徒刑10年4月│││││(共3次)│├──────┼──────────┼──────────┼──────────┤│犯罪日期│96年11月中旬某日│95年11月間│96.07.10、│││││96.11.19、│││││96.05.02│││││││││││││││││││││├──────┼──────────┼──────────┼──────────┤│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7年度選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第9號│9220號│922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選上更二字第│10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10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審││292號│號│號││├────┼──────────┼──────────┼──────────┤││判決日期│100.08.25│106.11.15│106.11.15│││││││├─┼────┼──────────┼──────────┼──────────┤│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723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09│107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號││├────┼──────────┼──────────┼──────────┤││判決確定│101.02.22│107.06.07│107.06.0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393號│第9001號│第9001號││││(編號2至5已定12年)│(編號2至5已定12年)│└──────┴──────────┴──────────┴──────────┘┌──────┬──────────┬──────────┬──────────┐│編號│4│5││├──────┼──────────┼──────────┼──────────┤│罪名│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6月│有期徒刑11年6月│││││││├──────┼──────────┼──────────┼──────────┤│犯罪日期│95.12.04│95年7月1日前某日;│││││93年12月21、22日、93│││││年12月29至31日、94年│││││1月27日之得標後3、4│││││日內;│││││94年2月間某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9220號│922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10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審││號│號│││├────┼──────────┼──────────┼──────────┤││判決日期│106.11.15│106.11.15││││││││├─┼────┼──────────┼──────────┼──────────┤│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09│107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號│││├────┼──────────┼──────────┼──────────┤││判決確定│107.06.07│107.06.0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001號│第9001號││││(編號2至5已定12年)│(編號2至5已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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